Wednesday, October 19, 2005

台灣網路分級過濾系統

94年10月25日網路分級正式上路,前三個月為宣導期

行政院新聞局10月17日發布修正「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第2條、第4條、第6條條文,將電腦網路內容由原訂之四級修正為限制級與非限制級兩級,明定電腦網路內容列為限制級者,內容提供者應於網站標示的方式。

新聞局表示,電腦網路內容分二級實施,可與教育部台灣學術網路的相關標準一致,政府單位間除可資源共享外,更能整合彼此間之分級資訊。「電腦網路內容分 級」的精神,在於保護兒童及青少年接取網路內容的行為,賦予家長、業者及政府三方面的責任。而分級制度實施後,並不代表在網路上就看不到情色的圖片,必須 要靠家長或網路使用者去為自己的電腦裝置過濾軟體,內容提供者也需要配合政府政策去標示限制級網頁,這樣才能有效落實與體現網路內容分級制度之目標與效 益。

為了讓廣大的網路使用者依照「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的規定去做限制級標示及下載過濾軟體,新聞局特別依據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給予三個月的勸導期,並加強宣導,這三個月的期間很重要,希望大家一起動起來為兒少上網安全努力。

新聞局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授權訂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該辦法已於93年4月26日發布施行,其中第10條規定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ISP) 應自該辦法施行之日起18個月內(即94年10月25日前)完成電腦網路內容分級之相關準備措施,並進行分級。為避免網路內容分級制度對網路相關業者造成 衝擊,該局於分級處理辦法正式施行前曾多次與業者、公益團體溝通,並於93年11月29日捐助新台幣壹仟萬元成立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主要係依據W3C所推動的PICS協定設計分級模式,將網際網路內容詞彙概分為語言、性與裸露、暴力與流血、其他等四種類 別,各列出可能的特徵資訊,分為限制級(未滿18歲者不得瀏覽)及非限制級兩個等級,同時給予解釋與範例,以增加國內網際網路瀏覽者對分級詞彙的瞭解與接 受度。

新聞局表示,為符合新科技的發展,以自律的方式,要求平臺提供者、內容提供者可自行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www.ticrf.org.tw)分級系 統進行分級。至於網站內容屬性究為主要限制級或部分涉及限制級,有爭議時,可以透過由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處理;基金會的網站也有免費的過濾軟體提供家 長或網路使用者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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