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rch 05, 2009

日本養老保險遭遇拒繳危機

你65歲後領得回自己以前繳的錢(國民年金)嗎?
日本養老保險遭遇拒繳危機
日本官房長官因3年未交納養老金引咎辭職,目前未交納養老金的日本國民已達37%

  ■高官的養老金丑聞正趕上風口浪尖

  內閣大臣未交養老金的事情被披露從而演變為政治丑聞,實在是因為現在正值日本社會對養老保險金制度進行改革的非常時期。此事在日本社會引起強烈震動,因為日本國會目前正就養老金制度改革問題展開討論,政府准備採取非常措施強迫國民交納養老保險金。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系教授黃華明認為,一直以來,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為代表的高福利保障一直是日本國民的驕傲。而最近,隨著日本老齡化問題日趨嚴重,養老保險金入不敷出﹔股市低迷而使養老金投資虧損嚴重﹔年輕人對交納養老保險金的抵制等問題的惡化,養老金難以為繼的問題引起日本朝野上下的矚目。而日本政府也正在就此展開對養老金制度改革的新一輪討論。據統計,日本有37%的國民漏繳或少繳政府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在這樣一個風口浪尖上,幾名高官被查出漏繳養老金,自然引發軒然大波。

  ■日本養老金制度由來已久

  日本的養老金制度由國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濟年金等組成。其中,日本政府管轄的養老保險主要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由擁有5名職工以上的企業參加,以行業或大型企業為單位組成的“厚生年金”。加入該養老保險每月應交納的保費為月工資的13.58%,由企業和職工本人各交納一半。二是由農民、個體經營者和自由職業者以及20歲以上的青年學生為主體參加的“國民年金”,每月應交納的保險費為1.33萬日元。

  日本的養老金制度由來已久,最早始於1941年。當年正值太平洋戰爭爆發。當初,這項制度以體力勞動者為保障對象,稱為“勞動者年金保險”。老年、傷害及死亡時家屬或本人可以領到養老金。加入養老保險后,連續20年交納保險費的人,滿55歲后,每年可以領到相當於三個月工資的養老金。這項保險是強制性的,幾乎所有的企業都參加了保險。

  二戰結束后,這項養老保險制度擴展到普通工薪人員,隨后日本又制定了個體營業者參加的國民養老保險制度。到1961年,幾乎所有參加工作的人都參加了某種養老保險制度,從而實現了“全民保險制度”。從1961年4月開始,日本實行的《國民年金法案》規定,20歲以上未滿60歲的日本國民,必須強制加入國民年金。但其他年金制度(如厚生年金、共濟年金等)的被保險者及年金受給者除外。領取老齡年金的條件是原則上必須有25年以上的被保險者加入年限,而且年齡要達到65歲。非積累制國民年金是對制度開始實行時已經達到高齡的人和支給年金所必需的加入年限不滿的人及殘疾者等支給的老齡福利年金、殘疾福利年金及母子福利年金的制度,其保險費和給付額是固定的。對沒有保險費負擔能力的低所得者,還設立了保險費免除制度,年金給付額的三分之一由國庫負擔﹔福利年金的給付費及事務費全額由國庫負擔。之后,又經過幾次改革,日本的年金即養老保險金體系逐漸完善,在日本國民的養老福利保障、安定社會秩序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養老保險金驚現支付危機

  不過,隨著日本社會的老齡化加劇,日本養老保險金的支付危機近年來逐漸呈現。數據顯示,日本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被保險者有7000多萬人,而退休后領取養老金的人為1800萬,也就是說,現在每四個勞動力要負擔一個老年人的生活

  據預測,到2025年,日本65歲以上的老年人將佔總人口的27%。而到2012年,日本的養老金體系就有可能出現519萬億日元,約合4.3萬億美元的缺口。如果不採取措施,日本的養老金制度將面臨嚴重的支付危機。

  而養老金資金運作發生的虧損更是令人擔憂。日本厚生勞動省去年7月23日發表的該省所管轄的養老金基金投資運作結果顯示,2002財政年度的養老金基金收益率為-8.46%,連續第三年出現虧損。投資純利潤減去應支付的養老金之后,出現了30608億日元的巨額赤字,創年度虧損最高記錄。截至2003年 3月底,該基金虧損額累計已達60617億日元。

  養老保險金主要是依靠投保者交納的保費組成基金,由厚生勞動省下屬的特殊法人“年金資金運用基金”負責管理,在資本市場上投資運作,用所獲利潤支付給已經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投保者。導致日本養老金基金出現嚴重虧損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低利率政策使投資政府國債的利息收入減少,二是全球股市低迷,資金運作環境惡化,投資股市得不償失。其中,投資日本國內股市損失了20452億日元﹔投資外國股市損失了14680億日元。

  ■日本政府對養老金“開源節流”

  針對養老金制度面臨的巨大支付危機,日本政府從去年開始對養老金制度進行了多次修改,採取了一些“開源”和“節流”的措施。

  在開源方面,首先,將按月工資收取養老保險費改為按年收入收取。日本一些企業職工的年中、年末獎金相當於6個月的工資,改為按年收入收取保險費將大幅度增加保險費收入。

  其次,設立青年學生保險費補交制度。原來沒有收入的20歲以上的青年學生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請減免養老金保險費,現在改為向地方政府申請在就業后10年內補交。第三,延長收取養老金保險費的年齡。原來60歲以上的老人再就業后無需繳納養老金保險費,現在規定65歲至70歲的就業者也必須繳納養老保險費,並根據收入情況削減他們在工作期間領取的養老金數額。第四,增加政府對養老金的負擔。新法律決定將政府負擔的養老金基礎部分的資金比例由目前的1/3提高到 1/2以上。

  在節流方面,大力調整保險金的支付方法。首先,新法律將報酬年金部分削減5%﹔其次,將逐步把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從目前的60歲提高到65歲。

  此外,黃華明教授介紹,去年11月日本厚生省還出台了一項改革方案,從今年起提高養老金交納比例,從目前的13.58%逐年提高0.3%,最終到2022年達到20%的上限。

  37%的日本國民未交養老金

  但是,由於人們對養老保險制度失去信任,許多人、特別是個體經營者和自由職業者拒絕交納養老保險費。厚生勞動省日本社會保障廳去年發表的統計表明,在 2002年度,加入“國民養老金”的人中,有37%沒有交納保險費。其中,20歲至29歲的人中,有50%以上拒絕交納保險費。

  養老保險金支付額的減少使國民對日本的保險制度失去信任,加劇了人們對失去勞動能力之后的不安心理。許多投保者認為,日本的養老保險制度現在已出現了問題,那麼將來會怎樣就更難說了。說是養老保險,實際上並不那麼保險。

  黃華明教授表示,在這種情況下,日本政府開始考慮強制征收養老保險金,甚至開始通過監視銀行戶頭的方式來檢查人們是否按照規定的比率交納養老金。而官房長官等內閣大臣們正是在這個時候被發現有這種與政府背道而馳的行為,自然也就成為眾矢之的。

一、前 言

所謂年金保險係指為保障由於老年、殘障與死亡等所導致勞動能力喪失之本人,或失去家庭支柱的遺族,發生所得中斷、減少之情況,而實施給付之制度。

由於日本高齡家庭所得中公共年金所占比重超過50%,而高齡家庭中,所得來源僅包括公共年金者占全體高齡家庭的半數,是故,日本公共年金制度對於支援國民老年生活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相對於儲蓄、私人年金、家族成員寄送的生活補貼等私人扶養來源而言?/FONT>其對物價上漲與生活水準的提高等經濟變動的因應能力較弱,日本公共年金制度由於係由工作世代全員加入,而構成安定的保險集團,並將因應上述經濟變動所導致之給付額的增加所需財源轉嫁給下一代,因而構成了「世代間的扶養」之結構。

以下,擬由日本年金制度的發展沿革、現況與課題等三個層面,來探討日本公共年金發展概況,俾了解國民年金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與可能面臨的挑戰,並藉此在我國人口漸趨老年化的今天,提供政府作為規劃適合我國國情之年金制度的參考。

二、日本年金制度發展沿革

1941年(昭和16年),日本政府設立以受雇者為對象的「厚生年金保險制度」(厚生年金指日本厚生省發給的老年、傷殘年金),此為日本年金制度的濫觴。

隨後,經過戰後混亂期,1961年(昭和36年),日本開始實施以自營業者與農民為對象的「國民年金制度」,進而將日本全體國民皆納入年金體系。據此,除了自營業者與農民等從20歲開始繳納年金保險費、從65歲開始領取定額的老年年金外,單親媽媽家庭(指父親因離婚或死亡而不在的低所得家庭)或殘障者亦可支領年金。除國民年金之外,對於那些因當時已達高齡而不適用於由保險費的繳納據而支領年金者,或是諸如單親媽媽‧殘障者等低所得者,日本政府於1959年起開辦由國庫全額負擔給付的「福祉年金」。此外,對於中途死亡等非因本人主觀意願因素而中途停繳保險費者給予一次給付金;雖未達年金開始給付年齡(65 歲),但已達60歲以上者,可依本人意願支領年金等制度亦逐一加以設立。

「國民年金制度」設立之後,年金的給付水準每5年隨財政重劃逐步提高,在1973年(昭和48年)的修正中,除導入給付額隨物價變動提高的「物價連動制」外,亦規定給付水準須達被保險者平均薪資的60%。

不過,在第一次石油危機爆發後,日本經濟基調發生重大改變,人口結構亦漸趨高齡化,隨著老年年金給付的增加,上述各個分立的制度之間,由於高齡者加入比率不同所導致之負擔不均的問題逐漸顯現,日本政府於1985年(昭和60年),對年金制度進行了包括統一各個年金制度基礎部份在內的大修正。其中,為謀求工作世代與高齡世代間給付與負擔的公平,除了對於未來的給付水準重新訂定之外,並將各個年金制度年金額的基礎部份統一為「基礎年金」,同時將受雇者年金定位於基礎年金的追加部份,使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形成所謂「二重結構」。

尤其,考慮到未來工作世代負擔的增加,從建構「人生八十」(指人的一生平均壽命約可達80歲)的年金制度的觀點出發,日本政府於1994年(平成6年)對年金制度加以修正,決定於 21世紀初開始,分幾個階段將老年厚生年金定額給付部份的開始給付年齡,由60歲逐步提升至65歲,並將60~65歲之間的年金給付改為部份給付。

有關日本年金保險的重要紀事詳如下表。

時 間

內 容

1941年

勞動者年金保險法制定

1944年

勞動者年金保險法修正(更名為「厚生年金保險法」)

1954年

厚生年金法修正(將給付開始年齡提高到60歲)

1959年

國民年金法制定(全民年金)、實施福祉年金

1961年

全體國民皆納入年金體系

1965年

厚生年金保險法修正(1萬日圓年金、創設厚生年金基金)

1969年

厚生年金保險法修正(2萬日圓年金)

1973年

年金制度修正(5萬日圓年金、導入物價連動制)

1985年

年金制度修正(導入基礎年金、確立婦女年金權等)

1994年

年金制度修正(決定分階段將給付開始年齡提高至65歲、部份年金、淨所得連動、導入獎金保險費、雇用保險合併給付調整等)

1999年
(暫定)

年金制度修正(削減5%所得比例年金的給付水準,分階段延後厚生年金的給付年齡至65歲、凍給保險費率、提高基礎年金的國庫負擔比率至1/2)

三、日本公共年金保險的概要

1. 公共年金的種類與體系
要言之,日本公共年金包括「國民年金」與「受雇者年金」兩部份。其中,「國民年金」以全體國民為對象,由政府(社會保險廳) 營運管理,對全體國民發放定額的基礎年金。「受雇者年金」則為在基礎年金之外,另外追加由在職所得與投保年數所決定的年金,其種類包括以民間的薪資所得者與船員為對象,由國家營運之「厚生年金保險」;以各種公務員為對象,由互助公會營運之「國家公務員互助公會」、「地方公務員等互助公會」、「私立學校教職員互助公會」、「農林漁業團体職員互助公會」等。

如是,日本公共年金係由國民年金(基礎年金)構成第一階部份,受雇者年金追加其上構成第二階部份,而形成所謂「二重」結構。而在國民年金所涵蓋的對象當中,同時為受雇者年金之對象者稱為第2號被保險者,由第2號保險者所扶養的配偶稱為第3號被保險者,其餘(包括自營業者、無業者、學生等)稱為第1號被保險者。

有關日本公共年金的種類、對象、經營主體與加入人數詳下表。

年金類別 國民年金

厚生年金

國家公務員互助公會 地方公務員互助公會 私立學校教職員互助公會 農林漁業團体職員互助公會

(1996)
123號被保險者 未滿65歲的受雇者及船員 國家公務員及旅客鐵路、日本香煙、日本電信電話公司的職員 地方公務員 私立學校教職員 農林漁業團體等職員
經營主體 政府 政府 各省廳等互助公會 各地方公務員互助公會 私立學校教職員互助公會 農林漁業團体職員互助公會

加入人數

3,137*萬人

3,300萬人

158萬人

334萬人

40萬人

50萬人

說 明 : *包括第1、3號以及任意加入的被保險者。
資料來源 : 日本總理府社會保障制度審議會。

2. 公共年金的給付類別
在公共年金的給付方面,可分為下列三種:只要繳納一定期間以上的保險費,視繳納期間長短在達到規定年歲時付給「老年給付」;對於滿足一定傷殘要件者,視傷殘程度付給「殘障給付」;在被保險者死亡時,對由被保險者養護者給付「遺族給付」。

3. 公共年金的財源
國民年金(基礎年金)的財源係由定額的保險費、國庫與由受雇者年金制度所籌集的資金來維持。

受雇者年金的財源為保險費,由被保險者與雇主平均負擔一定比例的「標準月所得」。依1999/2/26日本厚生省所提出的「年金制度改革案大綱」,此一比例(目前為月所得的17.35%)至下次改革案提出前維持不變。

4. 公共年金的給付結構
以夫婦兩人目前皆為65歲以上高齡者所計算的老年年金為例:

國民年金

厚生年金

 



a×7.5/1000×加入年數

-所得比例年金
66,625日圓()   66,625日圓() 66,625日圓()   66,625曰圓() -基礎年金
  1. a為「平均標準月所得」。即將所得區分為由92,000日圓至590,000日圓所構成的30個等級,視被保險者的月所得決定其所屬等級,並以該等級之所得水準作為其「標準月所得」,據此計算厚生年金部份的給付額。此一「標準月所得」每5年隨工作世代的實質薪資(將名目薪資減去稅負與社會保險費)成長率加以調整。所謂「平均標準月所得」指將被保險者在職中的「標準月所得」加以平均後所得之值。

  2. 「7.5/1000」為所謂「乘數」,隨生辰年月的先後而遞減,其上限與下限分別為「10/1000」(適用於1927/4/1以前出生者)與「7.5/1000」(適用於1946/4/2以後出生者)

  3. 基礎年金部份的66,625日圓,為1998/4之時點、繳納40年保險費的給付額。至於保險費繳納期間未滿40年者(日本政府對於1941/4/1以前出生者設有縮短保險期間為25~39年的措施),其基礎年金額的算定如下所示:

  4. 799,500日圓×(已繳納保險費月數+保險費免除月數×1/3)÷(加入可能年數×12)

  5. 關於基礎年金與所得比例年金,為維持年金額的實質價值不隨物價的變動而改變,目前實施依前一年的消費者物價上漲率乘上年金額,來決定第二年年金額的「完全自動物價連動制」。

四、日本年金制度面臨的課題

日本人口1億3000萬人,而在1998年65歲以上的人口已達2000萬人,據估計,至2010年日本將成世界第一高齡化國家,屆時高齡化社會將成為日本政府財政上極大的負擔,由於社會漸趨高齡化,醫療費的負擔日益龐大,使得日本年金的支出額逐年增加。而另一方面,少子化的結果,使得繳納年金保險費的人減少,以致年金存底減少,使得日本當局不得不延後支付的年限。尤其,現在40歲以下的日本人將來能領到的年金額將非常少,年輕人加入年金制度可說等於在繳稅,因此年輕人拒繳年金的人數不斷增加,日本年金面臨破產的命運

另方面,由於少壯勞力供應減少,日本產業及企業的知識集約化及技術革新可能因此減弱,則失業率可能因經濟停滯而增加。在失業率升高的情況下,年輕人或許還可以在資訊產業等成長領域尋得就業機會,但中高年齡者的就業機會恐將不多。問題是如果高齡層就業意願非常高,則高齡者的勞力供應壓力勢必升高,導致失業率上升,進而壓低薪資水準。甚至,日本也很可能步上歐洲的後塵,由於老人社會剝奪了年輕人的工作機會,導致年輕人失業率上升

五、結 論

綜觀日本經驗,合理的年金制度,應該採取基礎與附加年金雙軌並行制,以兼具國家照顧國民的福利精神,與國民因其職業身分各盡所能的自主觀念。不過由於日本正面臨生育率下降、人口逐漸老化、少壯勞力減少,使得年金面臨存底逐漸減少之困境,其年金制度的存續也面臨極大的挑戰

為因應日本年金制度因財源不足與年輕人拒繳保險費所導致的困境日本政府積極採取削減厚生年金中所得比例年金部份的給付水準,延後上述年金的給付年齡、凍給保險費率與提高基礎年金的國庫負擔比率等措施。由於我國在人口結構方面亦日趨高齡化,我政府在積極規劃年金制度以完善社會安全體系的同時,亦宜及早因應我國財政出現空前赤字、且生育率下降導致少壯勞動力減少的事實,以為我國年金制度財源的健全性作一完整且長遠的規劃。◆ (呂慧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襄理級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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