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ne 05, 2008

美國國會新法 防堵棄國籍避稅

國會新法 防堵棄國籍避稅
納入持綠卡者 廢除10年過渡法規 在美資產及所得 全部按市價課稅

【本報訊】「華爾街日報」28日報導,每年有數百人放棄美國籍,其中許多是為了逃避所得稅、遺產稅和贈與稅。

但是,國會上周立法,使得出國逃稅不能再獲得那麼大的利益。

有些自我流放的人是在美國出生長大,像是康寶湯公司(Campbell Soup)創辦人的孫子John Dorrance三世。他在1994年放棄美國籍,搬到稅率低得多的愛爾蘭。

有些人常年住在其他國家,並試圖擺脫美國獨特稅制的羅網。

美國規定國人不論住在哪裡或在哪裡賺到的錢,都必須按照美國稅法繳稅

去年有470人放棄美國籍,而國會通過的法律,將對永遠離開美國的人,課徵資產稅,有如他們出售這些資產。

稅務專家說,新法更重要的改變,可能是對放棄美國籍的人贈送或留給在美國的繼承人的財產課稅。贈與稅目前的稅率為45%。

為了稅務而永遠離開美國的人,包括在美國發財的私募基金業者、避險基金經理或企業家,以及在外國出生,在美國居住多年後想要落葉歸根的人,其中有很多學者。

根據舊法,想要避稅的人放棄美國籍後10年,每年仍需對來自美國的所有收入報稅,在這段期間轉移的美國資產也需繳付遺產稅和贈與稅。這種情況促使許多人在10年期滿後,才處理掉在美國的資產。

新法廢除10年的過度法規,對決定永遠離開美國的美國公民和居民,一次結算清楚,把他們擁有的股票、房地產、藝術品和大部分其他資產,全部按照市價課稅

新法另一個特點是把永久居民也涵蓋在內,這表示擁有綠卡並在美國居住超過八年的外國企業主管,也將受到管轄。

就像舊法一樣,新法只適用於資產淨值至少兩百萬元,或過去五年平均繳付的所得稅超過12萬4000元的人。

不過,即使符合這些條件,最初的60萬元利得仍可以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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