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rch 29, 2010

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轉貼罰責法令***********

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70128468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勞工保險局保國字第0976000160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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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國民年金保險各種欠費之催收及呆帳之轉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欠費,係指本局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應收取之下列各款:
(一)被保險人逾期未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
(二)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三)溢領或誤領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二條所稱之各項保險給付。

三、第二點第一款欠費者,本局得以書面通知其繳納;如仍未繳納者,本局以雙掛號書面限其配偶於三十日內繳納。
四、第二點第二款及第三款欠費者,本局以雙掛號書面限其於三十日內繳納(還),逾期未繳者,移送執行。
五、第二點第三款欠費金額未滿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經催繳後而仍未繳納,得不移送執行。
第二點第三款欠費金額未滿二百元,得不予書面催繳。

六、欠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核准後轉銷為呆帳:
(一)依前點規定得不移送執行或書面催繳,而未繳納(還)。
(二)第二點第一款欠費逾十年。 (你得保佑十年內名下都沒財產可供強制執行)
(三)第二點第二款欠費者已死亡。 (死了當然就沒的追討)
(四)第二點第三款欠費者已死亡,查無財產且無法定繼承人。 (同上)
(五)第二點第三款欠費者死亡,且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致財產不足償還。 (同上)
(六)欠費者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執行(債權)憑證。 (名下一但有財產照樣被強制執行追討)
(七)其他原因,依事實經過取具合適之證明。

七、年度呆帳之轉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終了後本局應繕製年度轉銷呆帳清冊,送請本局稽核室查核。
(二)前款查核經認定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得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列表檢具有關證明文件送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審議核定,並由該會報請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備查。
(三)第一款查核經認定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除應於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議決後二個月內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外,經查明有違法失職情事者,由本局依其分層負責及授權情形考核處分,涉及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前項作業時間需延長者,應徵得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同意後辦理。

八、轉銷呆帳之各項欠費,應由本局逐案詳列登記簿備查及註明追償情形取得之執行(債權)憑證應列冊妥善保管及 隨時注意債務人動向俟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即移送執行
轉銷呆帳經積極追償其收回數額應登記於追索債權登記簿
轉銷呆帳之債務人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局應於電腦資料中作註記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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